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金訴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23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0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彥倫選任辯護人王沁律師(已具狀終止委任)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7154號、111年度偵字第27878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蒞追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彥倫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李昆南
法官李宜穎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書記官黃挺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