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提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提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提字第11號聲請人即受提審人 施弘凱 上列聲請人即受提審人因違反保護令案件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提審人施弘凱與母親僅發生肢體碰撞,並無家暴行為,卻遭員警帶返警局,且員警知悉我母親已寄出取消保護令之聲請,故我確實遭警察機關違法拘捕,為此聲請提審云云。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者,法院得以裁定駁回之,提審法第1條第1項、第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提審後,業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解送至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並經該署檢察官訊問後諭知限制住居後釋放而回復自由乙節,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既已回復自由,本件自無提審之必要,爰依上揭規定,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傳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書記官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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