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2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柏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之確定判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執聲字第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柏呈 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林柏呈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3罪,經本院111年金訴字22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受刑人請求從輕定刑之意見(執聲卷7、9頁),及受刑人之犯罪分工與手段、詐欺金額與所生損害、犯罪後態度(均詳原判決),家庭及學歷(詳卷附戶籍資料)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書記官江俐陵附表:本院111年金訴字第22號確定判決,受刑人之罪名及宣告刑1林柏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2林柏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3林柏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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