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2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 杜唐素琴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林淑真 即 陳永福 遺產管理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