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18號原告 張基芬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複代理人 王耀賢 律師複代理人 鐘仲智 被告 洪璽鈞 兼上法定代理人 高淑芬 被告 李宗興 兼上法定代理人 李明憲 兼上訴訟代理人 陳錦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十八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蓓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書記官林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