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醫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醫字第7號原告 劉盈位 訴訟代理人 李仲景 律師被告 馮寶玉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 律師被告佑民醫療社團法人佑民醫院法定代理人 謝文輝 訴訟代理人 何堅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續字第八一號傷害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馮寶玉涉有傷害犯罪嫌疑,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九年度偵續字第八一號傷害刑事案件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臺灣南投地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書記官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