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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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9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思漢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5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建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書記官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