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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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逸翔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逸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逸翔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0年2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2年4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5348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藍得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書記官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