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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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事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事聲字第69號抗告人即異議人 何進益 上列抗告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23日本院駁回異議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書記官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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