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監宣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106號聲請人 彭世榮 相對人 彭世桂 關係人 彭睿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彭世榮住址「住桃園市○○區○○路○○巷○○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桃園市○○區○○路○○巷○○號」;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三項關於彭睿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又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第五段第9行至第10行關於「受監護宣告人之配偶」之記載,應更正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姊姊」。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原本、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均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詠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書記官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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