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36號原告 陳建國 原告 陳英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 律師被告 陳建台
陳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民事訴訟法第210條:「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高維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書記官黃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