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國再微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國再微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國再微字第1號再審原告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李淑貞 訴訟代理人 彭博政 再審被告 彭春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6年
7月11日本院105年度國簡上字第3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應繳納再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64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毛松廷法官張益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書記官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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