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桃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6年度桃簡附民字第43號原告 侯炳榮 被告 朱錦明 生前籍設桃園市○○區○○○街○○○○號上列被告因106年度易字第799號(原案號:105年度桃簡第265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106年度易字第799號(原案號:105年度壢簡第2651號)傷害案件,因被告朱錦明已死亡,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在案。依據前述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美慧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