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酌定探視方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439號聲請人 莊英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探視方式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程序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宜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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