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0號原告 周惠珠 訴訟代理人 吳恆輝 律師被告 王慧茹 訴訟代理人 李沛霖 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8月22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