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劉庭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肆拾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陸萬捌仟玖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按月收取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劉庭瑜於民國91年4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93年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78,540元未為清償(含消費款50,922元、預借現金18,000元、已到期之利息6,318元及違約金3,300元),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68,922元自93年9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暨自93年9月21日起至100年1月31日止,按月收取600元之違約金,另自100年2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1個月當月收取300元,逾期第2個月當月收取400元,逾期第3個月收取500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3個月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