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未繳納必要費用及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怡禎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3,06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9人×10份×34元=3,060)。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提出聲請人自協商成立起至聲請日止,各期清償之金額及繳款證明。
(三)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含債權人姓名、住址、債權數額、原因及種類)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個人信用報告;另應提出債務人清冊,若無債務人,亦應書面說明。
(四)陳報聲請人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
(五)陳報目前是否仍任職於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自陳職業為司機)?若否,則應陳報自何時離職,另自何時開始經營炸雞排攤,並提出離職相關證明,自營炸雞排攤收入部分則應提出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例如:所營事業之名稱、最近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會計帳冊),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收入及獲利情形。
(六)陳報聲請人自96年10月後收入銳減至每月約28,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並釋明所謂「因故住院」是何故?住院期間之收入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應提出聲請人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目前每月收入之相關資料。
(七)提出聲請人所提列每月必要支出各項實際支出證明,另陳報是否提列每月租金之支出(聲請人自陳因租屋供全家居住,每月需租金12,000元,然未於每月必要支出中提列房屋租金之項目)若有,應提出租賃契約書;並陳報其中所提列「 陳寓慈 (女)、 陳御祈 (子)、 方明發 (父)、方 陳阿養 (母)之扶養費」為何(其等均非聲請人親屬)。
(八)提出聲請人兄 蕭金興 為中度智力及肢體障礙人士之證明;另釋明聲請人長兄所生之女 蕭楚璇 有何需聲請人扶養之必要,每月為其支出之扶養費金額及細目分別為何。另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包括聲請人父、母、兄蕭金興、 蕭誌桐 等)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國民年金、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等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提出受扶養人(包括聲請人父、母、兄蕭金興、蕭誌桐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及扶養費支出證明。並釋明受扶養人是否有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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