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85號抗告人即債務人甲○○
號上列抗告人因98年度消債更字第385號更生事件,對於民國98年9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為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政彬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