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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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所有權贈與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93號上訴人即原告嘉義縣鹿草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丁○○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贈與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送達,而上訴人至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二份在卷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