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17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 律師複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9,750元(以系爭3建物之課稅現值總額,再依原告2分之1之持分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641元,扣除原告已繳之17,335元,尚應補繳9,3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書記官吳文雄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