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552號
上訴人甲○○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利達數位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九十五年訴字第六五五二號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新台幣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四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四日
書記官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