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41號抗告人聿陽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政翰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對於民國110年3月17日本院109年度簡字第4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書記官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