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強處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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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國審強處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國審強處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福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湯明純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福自民國113年6月24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明福因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證據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13年3月29日起羈押在案。
三、茲被告另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無期徒刑確定,嗣被告入監執行,而於110年9月22日因無期徒刑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惟該假釋又遭撤銷,經本院同意先予執行後,於113年6月24日起執行殘刑25年,被告並於同日入監服刑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附卷為憑。準此,被告既已因前開另案入監執行,應認本院原羈押之原因已消滅,應自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13年6月24日起撤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峻豪
法官郭鍵融法官莊婷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旻汝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