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763號原告 謝昌利 被告 羅楷傑
張凱雄 李啟澤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陳秋君
法官吳宗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心吟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