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7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767號、第27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貳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9月1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12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燦都
法官李太正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