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1163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9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9月24日起至民國123年9月2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民國93年10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76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13年10月15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相對人乙○○僅攤還本金25,932元,及繳息至民國94年9月14日止,尚欠本金734,06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房屋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繳款明細表一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謝家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
書記官尹之玲┌───────────────────────────────────────────────┐│附表:94年度拍字第116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巿○○○區○○○段││64-25│建│0│17│06│10000分之24││└──┴───┴────┴───┴───┴───┴─┴──┴──┴────┴───────┴──┘┌────────────────────────────────────────────────────┐│附表(建物)︰94年度拍字第116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五││││││││合│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建築│││││││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材料│台│位│││├──┼─┼──────┼────┼────┼─┼─┼─┼─┼─┼─┼─┼─┼─┼──┼─┼─┼──┼──┤│001│46│台南巿安平區│台南巿安│21層樓房│31││││││││31│鋼筋│5.│平│全部││││67│國平路599號5│平區金華│鋼筋混凝│.2││││││││.2│混凝│32│方││││││樓之2│段64-25│土造│2││││││││2│土造││公│││││││地號│││││││││││││尺│││├──┴─┴──────┴────┴────┴─┴─┴─┴─┴─┴─┴─┴─┴─┴──┴─┴─┴──┴──┤│「本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金華段4873、487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5、10000分之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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