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294號債權人勝山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子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違約金請求每日按千分之一之計算基準為何?(按日息千分之一?年息千分之一?固定金額千分之一?聲請狀請求意旨所載不明,請具狀說明)
二、債務人郭子龍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