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280號債權人 楊丽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賴韻涵 、 賴鵬翔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債權人正確姓名為楊丽娜?抑或 楊麗娜 ?(聲請狀與借據所載不一致)
二、債權已屆清償期之相關資料(如約定有借款清償日之書面證明文件、或催告債務人給付之催告函及回執)。
三、應釋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1年12月23日起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