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7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78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783號原告官星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寶慧訴訟代理人 何家怡 律師被告 黃美利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峰 律師複代理人 黃傑琳 律師 唐福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