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3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勞保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380號聲請人 李朋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勞工保險局間勞保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本院100年度裁字第259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0年度裁字第2595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8、9、13、14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而對於上開確定裁定,認聲請人前對本院100年度裁字第1198號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指明如何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聲請不合法而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8、9、
13、14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楊惠欽法官吳東都法官陳金圍法官蕭惠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楊子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