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45號原告 徐桂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壹拾壹萬陸仟肆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壹仟叁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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