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聲字第1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字第1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贓物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壹月又拾伍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贓物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經執行後,於民國91年10月15日假釋出監,應於96年12月3日假釋期滿。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施柏宏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家煜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假釋中視為已│有期徒刑7年(不得減刑)│有期徒刑3月,假釋中視為已│││減為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犯罪日期│80年7月起│80年9月初至81年1月29日│80年10月26日│├───┬────┼─────────────┼─────────────┼─────────────┤│偵查年│機關│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度及案├────┼─────────────┼─────────────┼─────────────┤│號│案號│80年度偵字第3947、4273號│80年度偵字第3947、4273號│80年度偵字第3947、4273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實審├────┼─────────────┼─────────────┼─────────────┤││案號│81年度上訴字第1222號│81年度上訴字第1222號│81年度上訴字第1222號││├────┼─────────────┼─────────────┼─────────────┤││判決日期│81年7月7日│81年7月7日│81年7月7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定├────┼─────────────┼─────────────┼─────────────┤│判│案號│81年度上訴字第1222號│81年度台上字第4970號│81年度上訴字第1222號││決├────┼─────────────┼─────────────┼─────────────┤││確定日期│81年7月7日│81年10月1日│81年10月1日│├───┴────┼─────────────┼─────────────┼─────────────┤│附註│高雄高分檢81年度執字第92號│高雄高分檢81年度執字第92號│高雄高分檢81年度執字第92號│││(編號1-3經定刑7年6月,後│(編號1-3經定刑7年6月,後│(編號1-3經定刑7年6月,後│││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4年7月│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4年7月│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4年7月│││22日,以高雄高分檢87年度執│22日,以高雄高分檢87年度執│22日,以高雄高分檢87年度執│││更字第5號執行)│更字第5號執行)│更字第5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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