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簡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字第15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姚秀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國峰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40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2,600元/平方公尺=113,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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