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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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288號聲請人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上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簡繁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處理家事事件支出費用者,法院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20條第
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9款、第74條、第97條分別定明文規定。又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同法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蘇慶豊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
雲林縣○○鄉○○路000巷00弄0號)於民國110年9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生前積欠罰鍰,聲請人為處理被繼承人欠繳空氣汙染防制法罰鍰事宜,爰依法聲請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蘇慶豊並無遺產,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為避免遺產管理人無法就被繼承人遺產獲取相當報酬,本院於111年4月29日函請聲請人於通知送達日起7日內預納遺產管理人報酬新臺幣20,000元,惟經見覆無法預納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有聲請人111年5月11日府授環空自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聲請人既未先行預納遺產管理人報酬,依前揭規定,本院自得拒絕核准本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崇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書記官鄭景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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