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681號債權人 蔡銘元 債務人 林永德 即長具行
王淑乙 即長具土木包工業
一、債務人林永德即長具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40,45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㈠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永德即長具行、王淑乙即長具土
木包工業發支付命令,惟依其聲請意旨,係林永德即長具行委請債權人施作工程,並未提出王淑乙即長具土木包工業與之締約之證明文件,尚無法釋明其對王淑乙即長具土木包工業之債權存在,則依首開法條規定,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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