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瑞榮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瑞榮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蔡瑞榮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該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其立法理由略以:「因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造成得易科罰金之罪無法單獨易科罰金,故宜將兩者分開條列。故於第1項將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分別列舉得易科、不得易科、得易服與不得易服等不同情形之合併,以作為數罪併合處罰之依據」,準此,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若依修正前之刑法第50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將會剝奪受刑人所犯得易科罰金之罪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其中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20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有各該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其中附表編號3、5、13所示之罪係判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其餘如附表所示各罪則均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茲受刑人已於民國113年1月12日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均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其餘所犯均為竊盜或加重竊盜罪,且犯罪手法相似;復斟酌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絕大部分集中於97年8月至11月間,暨前揭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至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此僅屬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刑期之問題,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附表:編號123罪名踰越牆垣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8月6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0年8月6日,應予更正)97年8月11日(聲請書附表記載為97年8月11日至97年8月12日,應予更正)97年8月11日(聲請書附表記載為97年8月11日至97年8月12日,應予更正)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19747號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4189號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418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97年度易字第3791號97年度訴字第4201號97年度訴字第4201號判決日期97年10月31日97年12月22日97年12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97年度易字第3791號97年度訴字第4201號97年度訴字第4201號判決確定日期97年11月24日98年1月12日98年1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18339號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1850號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1850號編號1-12經臺中地院99年度聲字第20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臺中地檢99年執更字第2135號已執畢)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年8月6日97年8月6日96年12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5105號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5105號臺中地檢9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7、4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97年度訴字第4671號97年度訴字第4671號98年度訴字第59號判決日期97年12月15日97年12月15日98年2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97年度訴字第4671號97年度訴字第4671號98年度訴字第59號判決確定日期98年1月12日98年1月12日98年3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2219號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2219號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3863號編號1-12經臺中地院99年度聲字第20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臺中地檢99年執更字第2135號已執畢)編號789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踰越牆垣竊盜踰越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7年3月7日97年11月2日97年10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9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7、48號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4575號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3988、398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98年度訴字第59號98年度易字第930號98年度易字第695號判決日期98年2月18日98年3月31日98年4月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98年度訴字第59號98年度易字第930號98年度易字第695號判決確定日期98年3月9日98年4月11日98年4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3863號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6115號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6724號編號1-12經臺中地院99年度聲字第20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臺中地檢99年執更字第2135號已執畢)編號101112罪名夜間侵入住宅竊盜踰越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踰越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7年11月19日97年9月11日97年11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3988、3989號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4214號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401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98年度易字第695號98年度易字第916號98年度易字第1146號判決日期98年4月2日98年4月20日98年4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98年度易字第695號98年度易字第916號98年度易字第1146號判決確定日期98年4月27日98年5月18日98年6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6724號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7257號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8154號編號1-12經臺中地院99年度聲字第20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臺中地檢99年執更字第2135號已執畢)編號13(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7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33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沙簡字第447號判決日期112年9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沙簡字第447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0月23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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