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7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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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74號聲請人原光立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能珠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書記官廖春玉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57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嵩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郭佳欣 華南商業銀行大甲分行112年8月31日177,557元R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