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6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6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267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劉靜琳 被告禮優通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啓礼 被告 李政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判決。
貳、事實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禮優通運有限公司(下稱禮優公司)於民國112年1月17日邀同被告王啓礼、李政佳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借款期間自112年1月18日至115年1月18日止(36期),按月依原告銀行一個月指數型定期利率加碼1.6%計息(下稱系爭借款),並簽訂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動撥申請書乙份,伊已拆分2帳號分別撥款90萬元(帳號:0000000000000000)、10萬元(帳號:0000000000000000)予被告禮優公司。詎被告禮優公司自112年6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貸款總約定書第3條第4款、第10條之約定,系爭借款債務除視為全部到期外,並應加付違約金。被告禮優公司迄今仍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被告王啓礼、李政佳為被告禮優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亦應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㈠被告禮優公司、王啓礼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㈡被告李政佳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據其先前陳述略
以:被告禮優公司已倒閉,被告王啓礼亦因躲債失聯,但伊仍有陸續清償系爭借款,伊會將債務還完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全體,同時請求全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72條第1項及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連帶保證之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次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款借據
暨約定書、動撥申請書、一個月期定儲利率指數表、帳戶還款明細、貸款總約定書在卷可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305號卷第11頁至第25頁),並經本院核閱原本屬實,被告李政佳對此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70頁)。而被告禮優公司、王啓礼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反對之陳述,依前揭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㈢至被告李政佳雖曾到庭表示曾有清償之事實云云(見本院卷
第71頁),然此為原告所否認(見本院卷第99頁),被告李政佳亦未提出其業已清償之證據以實其說,難認屬實。是被告禮優公司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且清償期已視為到期,被告王啓礼、李政佳為其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3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審酌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書記官廖春玉附表編號債權本金(新臺幣)利息及計算期間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1779,935元自112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1%計算之利息。自112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借款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86,658元自112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1%計算之利息。自112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借款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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