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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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423號
原告 張晉福
兼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晟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