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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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34號原告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鎮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沈明珠 、 沈鳳寶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沈明珠、沈鳳寶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萬4575元,應繳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