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紅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9號原告 鄭鈞陶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慈股份有限公司、弘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紅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99,7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