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6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石許美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石許美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零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石許美惠因犯妨害名譽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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