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家救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家救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救字第77號聲請人 黃淑娟 相對人 李鈞福 上列當事人間因離婚等事件(107年度婚字第27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理由,為此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彰化縣政府「低/中低收入戶」清查核定通知函等件為憑,而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所得及財產資料,聲請人105、106年度所得分別為0元、3000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是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應為可採。又聲請人提起離婚訴訟(本院107年度婚字第271號),非顯無勝訴之望,亦經本院調取上開民事案卷審閱無訛。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游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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