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簡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抗字第3號抗告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最高行政法院間因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本院110年度宜救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鄭貽馨
法官張軒豪法官張文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書記官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