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刑智聲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判決書登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刑智聲字第10號聲請人富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樹德 相對人業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陳鈞華 相對人 李克勤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將判決書登報,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令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著作權法第九十九條固定有明文。惟依該條規定「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之罪者」觀之,自須被告犯該等法條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始得依該條規定聲請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
二、查相對人業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涉犯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二條之案件,係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685號判決均無罪在案,現上訴本院中,並未經判決有罪確定,茲聲請人聲請將判決書登報,乃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刑事訴訟法第22
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蔡惠如法官陳忠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