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4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458號
原   告 丁○○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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