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重上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重上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營運管理服務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上字第73號
上訴人甲0000000000000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 律師訴訟代理人 鄒純怡 律師被上訴人高雄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妙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營運管理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7月28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4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於九十四年四月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於本院民事第三庭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朱玲瑤法官周慶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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