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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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家訴字第五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三千元,曾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以九十四年度家訴字第五一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原告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簡賢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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