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639號原告鴻福開發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和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明旺 、劉明旺配偶、社團法人台中市凱歌協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第2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欄第1項、第4項記載,請求被告劉明旺、劉明旺配偶、社團法人台中市凱歌協會依序賠償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萬元、150萬元、5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15,850元、5,400元;另原告請求被告3人應於國內四大報頭版登報道歉部分,係請求回復名譽,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原告既以一訴併為前揭財產權上及非財產權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其裁判費即應分別徵收,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40,100元(計算式:15850+15850+5400+3000=40100)。
二、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補正被告「劉明旺」之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實際住居所等年籍資料,及被告「劉明旺配偶」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實際住居所等年籍資料,並提出被告「劉明旺」、「劉明旺配偶」等2人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供參。
三、請提出被告社團法人台中市凱歌協會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現任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供參。
四、請補提起訴狀繕本1件(應提出3件,僅提出2件)。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書記官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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