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3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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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1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2131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
丙○○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玖拾柒萬參仟壹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捌仟捌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九十九,被告丁○○負擔百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鍾甦生 ,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乙○○,業據其提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原告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丁○○於民國93年2月20日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貸金額各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112萬元之款項共2筆(約定之借款期限、利息、利率均詳如附表編號1、2所示),依約被告丁○○應按月攤還本息,如被告丁○○未按期繳納其中一筆借款之本息,二筆借款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且除須依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該約定利率之10%,超逾6個月以上者,依該約定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丁○○於94年5月18日即未依約繳納200萬元貸款之本息(94年4月18日起至同年5月17日止之本息),依約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尚積欠2,973,147元之本金,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丙○○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亦應與被告丁○○負連帶清償責任。又被告丁○○於93年3月間向原告申請信用卡,成立信用卡消費契約,依契約約定,被告得於原告簽約之特約商店消費,並由原告代墊款,但被告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消費款,被告如未依約付清全部消費款,未付款項部分應自各筆交易之銀行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計付循環信用利息,如被告未能於約定每月之繳款截止日前付清最低應繳金額,原告得加計違約金。詎被告迄至94年6月
7日止,持卡消費之款項仍計有38,814元未清償,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信用卡消費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令如主文第1、2項所示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契據增補條款契約、授信約定書、信用卡消費交易明細表各2份、貸款繳納記錄、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各1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並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證據而為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另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再者,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第7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丁○○因未依約上開借款本息,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附表編號1、2所示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未予清償,而被告丙○○為該2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上開規定,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另被告丁○○因未依約清償信用卡消費本息,亦有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欠款、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信用卡消費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欠款、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董明惠┌─┬─────┬─────┬─────┬─────┬────┬─────────────┬────────┐│編│未償金額│貸款金額│借款日及到│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備註││號│(新臺幣)│(新臺幣)│期日│(民國)││││├─┼─────┼─────┼─────┼─────┼────┼─────────────┼────────┤│1│1,907,410│2,000,000│92.03.18至│94.05.19起│週年利率│自94.06.19起至清償日止,逾│郵政儲金匯業局2│││││113.03.18│至清償日止│2.745%│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年期定期儲金機動│││││按月攤還本│││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利率利率加碼年利│││││息│││開利率20%計算。│率1%計算│├─┼─────┼─────┼─────┼─────┼────┼─────────────┼────────┤│2│1,065,737│1,120,000│92.03.18至│94.06.19起│週年利率│自94.07.19起至清償日止,逾│定儲利率指數加碼│││││113.03.18│至清償日止│3.03%│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年利率1.32%機動│││││按月攤還本│││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計算│││││息│││開利率20%計算。││├─┼─────┼─────┼─────┼─────┼────┼─────────────┼────────┤│3│38,814│││94.06.08起│週年利率│自94.06.08起至清償日止,第│││││││至清償日止│17%│1個月為100元,第2個月為│││││││││300元,第3個月起每月600│││││││││元。││└─┴─────┴─────┴─────┴─────┴────┴─────────────┴────────┘